关于对浙江恒昌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建罚〔2010〕26号 
    

被处罚人:浙江恒昌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平军
地址:舟山市定海区东河中路25号
  2010年3月26日,你公司施工的普陀区南线污水总管工程发生一起2人死亡的中毒事故。根据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浙江恒昌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情况的报告》和相关调查笔录,认定你单位在本起事故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没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二是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
  三是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存在违章作业。
  四是未给作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
  以上违法事实,证明你单位已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厅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10〕第17号),并于5月21日收到你单位申述报告1份。本机关对你单位的申述报告所陈述的理由进行了充分研究,认为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浙江恒昌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情况的报告》所认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你单位应在扣证期满前10天提出整改报告,报舟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复查。经复查合格,一并提交你单位的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和复查合格报告,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领回证书。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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