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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浙江华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国连 地址:萧山区所前镇迎富路39号 2010年5月18日,你公司施工的义乌市第六中学二标段工程发生一起1人死亡的中毒事故。根据义乌市建设局《关于“5.18”事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情况的报告》和相关调查笔录,认定你单位在本起事故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员配备不符合规定。 三是对新进场的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 四是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五是未给作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 六是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预防和监控措施不落实。 七是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以上违法事实,证明你单位已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厅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10〕第21号),并于6月25日收到你单位申述报告1份。本机关对你单位的申述报告所陈述的理由进行了充分研究,认为义乌市建设局《关于“5.18”事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情况的报告》所认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二十三条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你单位应在扣证期满前10天提出整改报告,报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复查。经复查合格,一并提交你单位的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和复查合格报告,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领回证书。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〇年七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