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鹏洲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建罚〔2010〕第25号 
    

被处罚人:浙江鹏洲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德金
地址: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沿江西路1号
  2009年10月14日,你公司施工的台州经济开发区锦水湾工程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机械伤害事故。根据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关于对浙江鹏洲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情况的报告》和相关调查笔录,认定你单位在本起事故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落实,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没有认真履行安全职责。
  二是特种作业岗位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
  三是施工现场临时设施、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规范要求。
  四是未对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五是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瞒报事故。
  以上违法事实,证明你单位已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厅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10]第15号)。并收到你单位申述报告1份。本机关对你单位的申述报告所陈述的理由进行了充分研究,认为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关于对浙江鹏洲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情况的报告》所认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行政处罚;因你单位存在瞒报事故的情行,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再处延长暂扣期30天的处罚。决定处以暂扣你单位安全生产许事证90天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你单位应在扣证期满前10天提出整改报告,报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复查。经复查合格,一并提交你单位的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和复查合格报告,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领回证书。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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