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建罚〔2010〕第22号 
    

被处罚人: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国钜
地址:瑞安市东山街道拱瑞山路南路口李毓蒙纪念馆四楼
  2010年3月12日,你公司施工的温州俊瑶印务有限公司厂房工程,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机械伤害事故。根据温州市建设局《关于对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情况的报告》和相关调查笔录,认定你单位在本起事故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
  二是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情况记录不全。
  三是施工现场临边防护、临时用电等存在安全隐患。
  四是没有针对企业特点制定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五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内容不详细、不具体、针对性不强。
  六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配备不足。
  以上违法事实,证明你单位已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厅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10〕第14号)。并于5月4日收到你单位申述报告1份。本机关对你单位的申述报告所陈述的理由进行了充分研究,认为温州市建设局《关于对瑞安市安泰地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情况的报告》所认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并经核实你单位还存在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的违法行为。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你单位应在扣证期满前10天提出整改报告,报温州市建设局复查。经复查合格,一并提交你单位的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领回证书。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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