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建罚〔2010〕第23号 
    

被处罚人: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方春
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中山西路56-2号
  2010年5月9日,你公司施工的路桥区南洋小区工程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物体打击事故。根据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关于对方远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情况的报告》和相关调查笔录,认定你单位在本起事故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该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不符合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存在安全隐患。一是四口临边防护未设置到位;二是悬挑脚手架实际搭设与方案不吻合;三是脚手架离墙部位封闭不严,部分架体内未满铺脚手片;四是连墙件设置数量不足,未与方案吻合;五是塔吊开关箱内动力与照明混设。
  以上违法事实,证明你单位已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厅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10〕第18号)。你单位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你单位应在扣证期满前10天提出整改报告,报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复查。经复查合格,一并提交你单位的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领回证书。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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