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云和县树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建罚〔2010〕第21号 
    

被处罚人:云和县树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柳泽平
地址:云和县城北路115号
  2010年3月5日,你公司施工的青田县中心粮库二期工程发生一起1人死亡的高处坠落事故。根据丽水市建设局《关于对青田县“3.5”高坠事故责任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查报告》和相关调查笔录,认定你单位在本起事故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落实到项目班组及施工人员。
  二是未按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现场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
  三是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不到位。
  四是未按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
  以上违法事实,证明你单位已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厅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10]第13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你单位应在扣证期满前10天提出整改报告,报丽水市建设局复查。经复查合格,一并提交你单位的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领回证书。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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