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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温州市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振福 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温强公路 苍南县规划建设局在安全生产检查中,多次发现你公司施工的温州威牛胶制品有限公司厂区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并分别下达了5次停工整改通知书和1次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还对项目经理和安全员进行了约谈。但你公司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仍未引起足够重视,存在的安全隐患逾期未改且整改后仍达不到规范要求。根据温州市建设局《关于暂扣温州市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报告》和相关调查笔录,认定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安全生产管理严重脱节,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长期不在岗,没有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是安全教育、技术交底不到位。工人进场未进行三级教育,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没有签字,特种作业人员交底不齐全。 三是施工现场脚手架、施工用电、临边防护、大型起重设备等危险源均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以上违法事实,证明你单位已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厅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10]第12号)。并于4月12日收到你单位《申述报告》1份。本机关对你单位的《申述报告》所陈述的理由进行了充分研究,认为温州市建设局《关于暂扣温州市东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报告》所认定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你单位应在扣证期满前10天提出整改报告,报温州市建设局复查。经复查合格,一并提交你单位的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领回证书。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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