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恒丰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建罚〔2010〕19号 
    

被处罚人:浙江恒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良荣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百丈南路2号
  2010年1月16日,你公司施工的宁波市鄞州区文杰金属制品厂厂房工程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高处坠落事故。根据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浙江恒丰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情况的报告》和相关调查笔录,认定你单位在本起事故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二是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
  三是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未按规定在现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四是未按要求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五是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以上违法事实,证明你单位已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厅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10]第1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你单位应在扣证期满前10天提出整改报告,报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复查。经复查合格,一并提交你单位的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领回证书。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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