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台州安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建罚〔2010〕第17号 
    

被处罚人:台州安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浩波
地址:台州经济开发区市府大道406号
  2009年9月9日,由浙江鼎丰建设有限公司施工、你公司监理的台州市路桥“新天地•幸福人家”工程发生一起死亡7人、受伤3人的安全事故。根据台州市路桥“新天地•幸福人家”建设工地“9.9”坍塌事故调查报告和台州市建设局《关于要求对路桥“9.9”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予以处罚的报告》和相关调查笔录,我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09]第57号)。并于2010年1月11日收到你单位提出要求听证的报告,对此,我厅于2010年1月28日举行了听证会。会后,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在听证会上所陈述的理由和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研究,认定你单位在本起事故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理职责,内部管理混乱,派出没有监理资格的傅一建担任该项目的监理员,监理总监史少华基本缺位。在工程项目部违规开挖塔吊基坑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后,没有及时下达停工令,督促施工企业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以上违法事实,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吊销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我厅提出注销监理企业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正副本。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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