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建罚〔2010〕第18号 
    

被处罚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文卫
地址:江东区兴宁路46号
  2009年7月20日,由你公司施工的鄞州新城区“梦公社”工程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高处坠落事故。根据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情况的报告》和相关调查笔录,认定你单位在本起事故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没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是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是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
  以上违法事实,证明你单位已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厅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09〕第56号)。并于2010年1月11日收到你单位《申述报告》1份。本机关对你单位的《申述报告》所陈述的理由进行了充分研究,认为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情况的报告》所认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你单位应在扣证期满前10天提出整改报告,报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复查。经复查合格,一并提交你单位的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领回证书。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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