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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杭州和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伶俐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226-1号 2009年7月31日,由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包、你公司劳务分包施工的钱江新城核心区块二期F-10地块农居安置房工程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物体打击事故。根据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钱江新城核心区块二期F-10地块农居安置房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情况的报告》和相关调查笔录,认定你单位在本起事故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施工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是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不到位。 以上违法事实,证明你单位已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厅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10]第7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你单位应在扣证期满前10天提出整改报告,报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复查。经复查合格,一并提交你单位的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领回证书。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