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杭州和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建罚〔2010〕第15号 
    

被处罚人:杭州和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伶俐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226-1号
  2009年7月31日,由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包、你公司劳务分包施工的钱江新城核心区块二期F-10地块农居安置房工程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物体打击事故。根据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钱江新城核心区块二期F-10地块农居安置房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情况的报告》和相关调查笔录,认定你单位在本起事故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施工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是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不到位。
  以上违法事实,证明你单位已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厅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10]第7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你单位应在扣证期满前10天提出整改报告,报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复查。经复查合格,一并提交你单位的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领回证书。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本网站所发布的信息仅作参考,如与实际招投标过程中有不符之处以书面内容为准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7-2008  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处 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协会
联系地址:温州市飞霞南路896号建设大厦13楼(325000)  网站最佳效果:1024*768
联系电话:0577-88856506      E-mail:xq1014@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