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杭州恒通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建罚〔2010〕第16号 
    

被处罚人:杭州恒通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管洲
地址:拱墅区莫干山路226号
  2009年12月23日,由上海宝冶建设有限公司总包、你公司劳务分包施工的杭州世茂新城项目二期二标工程发生一起2人死亡的高处坠落事故。根据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杭州世茂新城项目二期二标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情况的报告》和相关调查笔录,认定你单位在本起事故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安全保证体系不到位;
  二是施工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是现场项目负责人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四是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
  五是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严,存在安全隐患。
  以上违法事实,证明你单位已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厅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10]第8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你单位应在扣证期满前10天提出整改报告,报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复查。经复查合格,一并提交你单位的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领回证书。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〇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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