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建罚〔2010〕第12号 
    

被处罚人:成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汝腾
地址:义乌市机场路669号
  2009年11月1日,你公司施工的义乌市内陆口岸场站一期仓库A、B区工程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高处坠落事故。根据义乌市建设局《关于“11.1”事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情况的报告》和相关调查笔录,认定你单位在本起事故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劳务分包单位管理不严,未认真履行总包职责。
  二是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落实不到位。
  以上违法事实,证明你单位已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厅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10]第9号)。你单位提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你单位应在扣证期满前10天提出整改报告,报义乌市建设局复查。经复查合格,一并提交你单位的整改报告,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领回证书。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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