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义乌市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建罚〔2010〕第11号 
    

被处罚人:义乌市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益民
地址:义乌市江南四区68幢6号三楼
  2009年10月18日,你公司施工的义乌市第二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主管工程,发生一起1人死亡、3人受伤的中毒事故。根据义乌市建设局《关于“10.18”事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情况的报告》和相关调查笔录,认定你单位在本起事故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是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定人、定时间进行整改并消除隐患。
  三是未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四是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以上违法事实,证明你单位已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厅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10]第2号)。并于2月2日收到你单位《申述报告》1份。本机关对你单位的《申述报告》所陈述的理由进行了充分研究,认为义乌市建设局《关于“10.18”事故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情况的报告》所认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你单位应在扣证期满前10天提出整改报告,报事故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经复查合格,一并提交你单位的整改报告,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领回证书。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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