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处罚人: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光明 地址:诸暨市陶朱街道荣马路1号 2009年8月19日,你公司施工的宁海县赵朗场住宅小区工程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触电事故。根据宁波市建委《关于对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查报告》和相关事故调查笔录,认定你单位在本起事故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是未对部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 三是施工现场未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管理要求执行不力。 四是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人员、器材和设备。 以上违法事实,证明你单位已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厅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09]第48号)。并于12月4日和12月24日收到你单位《申述报告》各1份。本机关对你单位的《申述报告》所陈述的理由和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充分研究,认同你公司不存在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说明,但宁波市建委《关于对浙江暨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查报告》所认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省建筑业管理局。 你单位应在扣证期满前10日提出整改报告,报事故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经复查合格,交由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备案,在上述两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合格意见后,一并提交你单位的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至省建筑业管理局领回证书。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或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