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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友德 地址:温岭市城东街道总商会大厦22层2203室 2009年,你单位分别于2月24日、6月4日、9月10日、9月29日在所承接的工程施工期间各发生死亡1人的安全事故。其中,2009年2月24日在温岭市泽国凤凰城工程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安全事故,我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暂扣你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行政处罚;其余三起事故根据台州市建设局《关于对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情况的报告》(台建规〔2009〕325号、367号)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通报浙江省驻皖施工企业建筑安全事故的函》以及相关调查笔录,认定你单位在事故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不到位、不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严重失控,管理混乱;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是施工现场多处存在安全隐患。1、在拆除临边设施和脚手架时,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也没有采取临时防护设施,冒险作业;2、部分机械设备没有挂设安全警告标志和操作规程;3、临时用电线路敷设不符合规范要求,过路未做保护措施;4、部分坑井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5、施工现场没有全封闭施工等。 三是未给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 四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制定应急预案。 以上违法事实,证明你单位已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厅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09〕第41、49号)。《告知书》送达后,你单位于2009年12月18日向我厅提交了要求听证的申请书。我厅于2010年1月18日对你单位涉及的相关案件举行了听证会。会后,我厅对你单位陈述和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充分研究,认为 “9.10”和“9.29”两起事故经事故发生地调查部门调查认定为非生产性事故,因此可不作为责任事故追究。但是你单位在6月4日发生的事故和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关于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情况的报告》(台建规〔2009〕325号、367号)所认定的你单位在两个工程中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浙建建〔2008〕94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在“6.4”事故工程中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天,另对玉环县坎门街道渝汇蓝湾国际二期一标段工程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15天,两案并处暂扣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105天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你单位应在扣证期满前10天提出整改报告,报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复查。经复查合格,一并提交你单位的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领回证书。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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