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建罚〔2010〕第4号 
    

被处罚人: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地锋
地址:拱墅区夹城巷46号
  11月2日,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总包、你公司劳务分包施工的北景园三期经济适用房工程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物体打击事故。根据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景园三期经济适用房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报告》和相关调查笔录,认定你单位在本起事故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你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现场管理体系混乱。项目经理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
  二是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技术交底不到位。
  三是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进行整改。
  以上违法事实,证明你单位已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厅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09]第55号)。并于1月8日收到你单位《申述报告》1份。本机关对你单位的《申述报告》所陈述的理由进行了充分研究,认为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北景园三期经济适用房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报告》所认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你单位应在扣证期满前10天提出整改报告,报事故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经复查合格后,一并提交你单位的整改报告,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领回证书。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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