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建罚〔2010〕第7号 
    

被处罚人:浙江昆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哲华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体育场路580号
  2009年7月13日,由你公司总包、杭州日兴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劳务分包施工的中凯•东方红街公寓二标段工程发生一起1人死亡的高处坠落事故。根据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中凯•东方红街公寓二标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报告》和相关调查笔录,认定你单位在本起事故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劳务施工企业管理不严,没有认真履行总包职责,负有总包责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是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配备不符合有关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证明你单位已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厅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10〕第4号)。你单位提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你单位应在扣证期满前10天提出整改报告,报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复查。经复查合格后,一并提交你单位的整改报告,至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领回证书。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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