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建罚〔2010〕第2号 
    被处罚人:浙江众和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光明
地址: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兴康北路206号
  11月2日,你公司总包、杭州赢天下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分包施工的北景园三期经济适用房工程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物体打击事故。根据杭州市建委《关于北景园三期经济适用房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报告》和相关调查笔录,认定你单位在本起事故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你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监管不严,没有认真履行总包职责,负有总包责任。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是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指出,并消除隐患。
  以上违法事实,证明你单位已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厅向你单位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09]第54号)。并于1月6日收到你单位《申述报告》1份。本机关对你单位的《申述报告》所陈述的理由进行了充分研究,认为杭州市建委《关于北景园三期经济适用房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报告》所认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二、二十三条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省建筑业管理局。
  你单位应在扣证期满前10天提出整改报告,报事故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查。经复查合格,交由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备案,在上述两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合格意见后,一并提交你单位的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至省建筑业管理局领回证书。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或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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