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的通知 温建建〔2009〕328号 
发布时间:2010-1-5 14:50:24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管理,维护我市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建筑业企业实行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持有 “温州市建筑业企业信息卡” (以下简称企业信息卡)。从2010年4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应凭企业信息卡在我市承接建筑工程业务及开展建筑活动。
        二、建筑业企业在我市参加建筑活动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经我局认定为不良行为的,均登记在“温州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需公示的,在“温州市建设局”网站公示。
        三、建筑业企业申领信息卡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无需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除外);
        (二)在我市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其中特级、一级总承包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他企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在我市有健全的组织机构,配有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安全负责人和办公室负责人等,且配备的人员应当到位。
        四、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信息具体管理工作由温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处负责。
        五、注册地在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要填写《温州市建筑业企业信息卡领卡申请表》(附件1)到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企业信息卡;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的企业信息卡随同企业资质证书一起发放;外地进温建筑业企业填写《温州市建筑业企业信息卡领卡申请表》,统一到温州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申请领取企业信息卡,驻温办公地址设在县(市)的由县(市)规划建设局进行现场核查。
        六、建立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分标准(详见附件2),并实行记分管理的方法,一年内记分累计达到6分及以上的,视情节轻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月至2年,开始公示后原记分清零。建筑业企业若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内累计积分再次达到6分及以上的,新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应自原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结束之后算起(市本级不良行为记分、不良行为记录公示等相关表格见附件3、4、5)。
        七、一年内企业不良行为记分累计到18分,其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经理还应接受我局组织的建设法规及相关知识培训考核。
        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正在不良记录公示的企业作为重点检查或者抽查对象,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九、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招标单位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必须提出资格预审或开标时投标单位不得处于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的要求。其他建设项目,招标单位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可以提出开标时投标单位不得处于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的要求。
        十、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权限范围内负责不良行为的查处,查处后十五日内填写《温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行为查处报表》(附件6)报我局。
        附件:1、温州市建筑业企业信息卡领卡申请表
                   2、温州市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分标准(2009年)
                   3、温州市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告知书
                   4、温州市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分表
                   5、温州市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审批表
                   6、温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良行为查处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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