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温州市委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温委发〔2011〕89号)的有关规定和全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暨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动员大会的有关精神,现就开展借用资质投标和出借资质收取费用问题专项治理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市委《关于进一步整治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1+12”系列文件制度为指导,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采取强有力的整治规范措施,着力整治投标企业借用资质投标和出借资质收取费用的行为,进一步净化工程建设市场环境,确保我市工程建设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良好秩序。
二、工作内容
(一)整治出借资质、串通投标行为。按照《投标人出借资质与串通投标行为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认定出借资质、串通投标行为为重点。
(二)专项治理采取自查和重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结合工程建设项目的滚动排查,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对2011年1月至2011年6月已实际完成招标投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中涉及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企业和个人在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借用资质投标、收取费用出借资质等问题逐一进行清理检查,摸清底数,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理,认真整改。对建设工程交易证进行排摸清理,对虚报冒领的单位予以清除。对查实的违法借用资质投标、收取费用出借资质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视其情节轻重,限制或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降低直至吊销挂靠双方企业的资质和项目负责人的执业资格。对涉及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和权钱交易等腐败问题的,要从严惩处,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将违法企业和个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纳入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予以公示。
三、实施步骤
这次集中专项整治规范工作共分四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阶段(9月1日至9月15日)。该阶段的主要任务: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近几年来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实际完成招标投标、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中涉及的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企业和个人在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借用资质投标、收取费用出借资质等问题逐一进行清理检查,摸清底数。
(二)自查自纠阶段(9月16日至10月30日)。该阶段的主要任务:对温州市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涉及工程建设投标的企业,对照整治规范工作的基本内容,结合企业实际开展自查,并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各建设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各自所负责项目的施工单位在项目运行中的表现进行评价,填写《关于开展借用资质投标和出借资质收取费用问题专项检查自查表》,于10月底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重点检查阶段
市公共资源管委办适时组织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抽查。并根据举报线索,选择典型的案源线索认真进行查处。
(四)整改提高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该阶段的主要任务:1、要对照工作任务进度表的各项要求,认真对照,逐条检查、验收;2、要加强实施情况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3、要善于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果,条件成熟的要形成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关于开展借用资质投标和出借资质收取费用问题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的统一领导、部署和协调,成立开展借用资质投标出出借资质收费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明确工作推进计划和责任人,真正做到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二)加强监督检查。对组织领导不得力,项目清理不彻底、整改不到位以及群众举报投诉较多的地区和单位,重点检查,督促落实。
(三)注重结合。要把集中整治规范与切实有效地加强日常监管结合起来,把解决工程建设招投标市场突出问题与建立健全具有刚性的制度建设结合起来,把系统防范、综合治理与严厉惩处结合起来,互促互动,整体推进,努力取得既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又促进工作长远发展的综合效果。
附件:1、关于开展借用资质投标和出借资质收取费用问题专项检查互查表
2、关于开展借用资质投标和出借资质收取费用问题专项检查记录表
3、关于开展借用资质投标和出借资质收取费用问题专项检查互查表4、关于开展借用资质投标和出借资质收取费用问题专项检查记录表5、关于开展借用资质投标和出借资质收取费用问题专项检查自查表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